1、走私故意的认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2、主观明知的认定,根据《2002年走私案件意见》第5条的规定,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2)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3)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4)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5)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6)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7)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没有走私的故意,是被他人蒙骗导致出现上述情形的,则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确属被蒙骗的,则可以认定其不具有走私的故意,不构成相关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