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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擅调工作地点 劳动者维权获赔6万元
发表于 2021-04-22 15:33:02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刘先生系某科技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以刘先生未按照公司要求前往天津项目组报到的行为属于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刘先生的劳动合同。双方就此发生劳动争议,刘先生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所谓出差之主张与科技公司在仲裁阶段的陈述及双方电子邮件的内容存在明显不同,科技公司也没有明确告知刘先生出差的起始时间,所以所谓出差之主张无法采信,科技公司实为调整刘先生的工作地点至天津。而科技公司单方决定调整刘先生的工作地点至天津,超出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缺乏经营必要性和合理性,存在不当,以旷工、不遵从指令或规定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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