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犯罪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构成走私罪。单位犯走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实行的是双罚制。
1、关于单位走私罪的认定
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 (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2、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走私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