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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当事人可否再进行民事追偿
发表于 2021-04-22 15:54:40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二)刑事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当事人可否再进行民事追偿

 

基于上述,在投资人只能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的方式向相关责任主体追索的情况下,如追缴或退赔金额不足以弥补当事人全部损失的,是否可以允许其另行启动民事追索程序,目前实践中存在不同处理方式。

 

1.观点一:允许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追偿

 

(1)在刑事追赃款项不足以弥补当事人全部损失的情形下,从民事权益保护角度看,应允许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追偿

 

该观点早期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6中有所体现,虽《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未保留该款规定,但实践中仍有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以“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为由支持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

 

(2)存在被告人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人的,应当允许当事人针对其他民事责任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28条7明确指出,在其他民事责任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被害人仍有权针对其他责任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条理解与适用中8明确指出即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保护较之单独的民事诉讼亦有不足,被害人也不可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其他民事责任人主张民事权利,由此为贯彻民事责任的全面赔偿原则,应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其他民事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具体民事法律关系进一步判断是否可向被告人追偿或直接参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的分配。例如:

 

2.观点二:不允许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财产执行规定》”)第一条90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九条10规定,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的款项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为此,有法院认为当事人的损失赔偿应当在追缴退赔程序中解决,据此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821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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