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推荐
盗窃罪
当前位置:首页 > 盗窃罪 > 文章内容
一罪与数罪
发表于 2018-04-04 13:16:41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1,法定一罪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3)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司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损毁财物罪定罪处罚;

(4)盗窃后毁坏自己盗窃所得的财物,仅构成盗窃罪;

(5)故意毁坏特定对象,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按照特定的犯罪定罪处罚;

(6)以各种危险方法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则以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处罚; 

(7)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 ”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择一重罪

(1)采用破坏性的手段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2)采用破坏性的手段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3)采用破坏性的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4)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辩护律师 | 律师团队 | 在线咨询 | 关于我们 | 合同法务 | 公司法务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 | 常见问题 | 法律顾问
Copyright 2010-2088 京ICP备11003226号 北京刑事辩护网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正大中心2号楼24-25层
电话:13269109326 邮箱:714103208@QQ.COM 京ICP备0905038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