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和撮合,不论是对于行贿还是受贿都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所以与行贿罪和受贿罪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尤其是行贿人或者受贿人在贿赂实现后又分给介绍行贿人财物或者给予介绍贿赂人以财物的情况下,罪与罪之间的界限显得更为模糊,突出体现在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同犯罪之间的界限,在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
1.主观故意不同。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在主观上均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目的在于通过权钱交易,从行贿人一方取得权钱交易的对价。而介绍贿赂的犯罪故意则是通过中介行为,促成行贿人和受贿人的权钱交易,从而收取居间费用,其性质是佣金,介绍贿赂人主观上并无与受贿人共同犯罪的故意。
2.行为人代表的利益不同。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帮助犯代表着受贿方的利益,只为受贿一方服务,实施的是帮助、实行行为。而介绍贿赂罪中,介绍人代表自己的利益,同时为行贿人和受贿人提供服务,其行为在于为行贿人和受贿人沟通关系,穿针引线。
3.财物性质及占有情况不同。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是一个利益整体,行贿财物不区分特别的份额。在介绍贿赂中,介绍贿赂人与受贿人是两个利益主体,介绍人不能共同占有贿赂财物,而在此之外单独收取费用。
总之,介绍贿赂人是根据行贿人和受贿人双方的意图进行幹旋、撮合,是一种独立的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