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推荐
贩卖运输毒品罪
当前位置:首页 > 贩卖运输毒品罪 > 文章内容
毒品罪的未遂
发表于 2018-09-11 15:37:44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1.走私毒品罪的未遂

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过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人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贩卖毒品以毒品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在版卖毒品的案件中,由于装买家的使查人员通常不会在最后交易中出现。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一会响或制造毒品罪的未遂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排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论处。

4、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未遂

引诱、教唆、欺编、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的案件中,如果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的一方最终并未吸食藤品、则行为人构成本罪的未遂。

 

辩护律师 | 律师团队 | 在线咨询 | 关于我们 | 合同法务 | 公司法务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 | 常见问题 | 法律顾问
Copyright 2010-2088 京ICP备11003226号 北京刑事辩护网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正大中心2号楼24-25层
电话:13269109326 邮箱:714103208@QQ.COM 京ICP备0905038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