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正当与否的标准
同为受贿类犯罪,收受或者索取型受贿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区分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而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则要求为他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如果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即使收受或者索取了他人财物、也不构成犯罪。对于行贿类犯罪,不管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还是对单位行贿罪,都要求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为了正当利益而行贿的,则不构成行贿类犯罪中的任何一个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3.4实施)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1.1实施)的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分析该规定可以看出“不正当利益”主要包括:
1.利益本身违法,即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比如免除犯罪
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2.利益本身合法,但谋取利益的途径或手段违法,即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
3.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