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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有哪些
发表于 2018-09-11 15:54:30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对于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

谈会紀要》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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