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的行为方式表现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以虚假的主体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其他目的,合同一方以虚假的身份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完全知道其真实身份的,不属于本条情形。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人是否确实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应从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负债状况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如果行为人暂时外出寻找不到,或者因主客观原因拒不接受传讯,而无转移、隐匿对方当事人给付的的货款、货物、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的,不能认为是本条情形。
5、以其他方法骗取 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