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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诱骗被胁迫参与毒品犯罪的人员
发表于 2018-09-11 12:24:08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组织、教唆、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在定罪和量刑上,首先要考虑被组织、利用、教授、雇佣的人员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量刑上,如果残疾人属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在审判时属于怀孕的妇女,不应当适用死刑。除此之外,还要考虑这些特定人员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的情节,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还要考虑这些特定人员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只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甚至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提出属于从犯或者胁从犯的辩护意见,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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