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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表于 2018-09-19 15:26:43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200011 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祛律的著干向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项规定的" 人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动行为而进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人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成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人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栏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上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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