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这里的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包括:(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