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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发表于 2018-09-12 15:54:50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

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素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第三,侵犯的对象和客体不尽相同。绑架罪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和第三人的财产等合法权益,但抢劫罪既侵害了被抢劫人的人身权利,也侵害了被抢劫人的财产权利,侵害的两种权利的对象是统一的,都是被抢劫人,不存在第三人。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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