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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犯罪中的明知的认定
发表于 2018-09-06 17:43:47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走私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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