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起诉称,其于2009年11月入职白云公司处,任生产厂长,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3月,白云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其在职期间从未休年假,不存在工厂半停产状态下自行安排工作时间的情形,白云公司应支付其2009年至2018年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
白云公司则辩称其公司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停产2个月,王某作为工厂的管理者在工厂半停产状态下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其年假已经休完,故其公司无需支付王某未休年假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均确认工厂每年冬季因生产材料耐温性问题而无法生产之情形,期间王某工资照发。依据一般常理,工厂停产期间与正常生产期间的状态显然不同,故白云公司已保障王某每年带薪休假的权利,对王某要求白云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