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读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读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读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