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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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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量刑指导意见
发表于 2018-09-19 15:58:50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根据20086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09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就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最刑起点:

 

(1)犯罪情节般的,可以在6个月至1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在3 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众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思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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