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就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最刑起点:
(1)犯罪情节般的,可以在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在3 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众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思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