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推荐
贩卖运输毒品罪
当前位置:首页 > 贩卖运输毒品罪 > 文章内容
毒品的界定
发表于 2018-09-11 14:45:24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毒品的界定

  在毒品犯罪中,行为指向的对象有毒品,有制毒品原植物,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还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广义地讲,都与毒品有关。

(一)   毒品的种类和品名

一般说来,毒品可以分为麻醉类毒品和精神类毒品两种,麻醉类毒品指的是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够形成瘾癖的毒品,又可细分为鸦片类、大麻类、可卡类和合成类。精神类毒品指的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会产生依赖性的毒品,具体分类有: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叶、大麻树脂、大麻油;可卡叶、可卡糊;杜冷丁、美沙酮、安侬痛等;安眠酮、安尔通、利眠宁;苯丙胺类制剂、麦角酰二乙胺、甲基色胺、西洛西宾等。

在毒品犯罪中,毒品鉴定意见是必不可少的证据之一,要看清毒品的品名,我国对于毒品品名的认定不是随意的,而是应当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二)   毒品的类型

“新型毒品”是针对传统毒品而言的。《刑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视为传统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制毒物品有: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司法解释还有规定的主要包括: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大麻烟、度(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制素物品有:麻黄碱、伪麻黄碱、麻黄浸膏粉。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毒品案件“意见“提到的,主要包括: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氯胺酮、美沙酮、三唑仑、安眠酮、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

涉及新型毒品的案件中,毒品的数量、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都会影响到行为人的处理结果。对涉及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型毒品的,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可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毒品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

涉及软性毒品的案件,首先要清楚毒品成分,然后再确定含量,对于明显的混合毒品,要申请成分或含量鉴定,将软性毒品的数量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正确估算对应的刑期。

 

 

辩护律师 | 律师团队 | 在线咨询 | 关于我们 | 合同法务 | 公司法务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 | 常见问题 | 法律顾问
Copyright 2010-2088 京ICP备11003226号 北京刑事辩护网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正大中心2号楼24-25层
电话:13269109326 邮箱:714103208@QQ.COM 京ICP备0905038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