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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干股型受贿
发表于 2018-09-11 16:38:34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收受干股型受贿

根据《受贿案意见》第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这里的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对于收受干股型受贿,关键在于对受贿数额的把握。

1、进行了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合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2.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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