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干股型受贿
根据《受贿案意见》第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这里的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对于收受干股型受贿,关键在于对受贿数额的把握。
1、进行了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合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2.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