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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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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标准
发表于 2018-09-19 16:42:20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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