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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故意
发表于 2018-09-12 14:55:01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着数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滥用职权型犯罪和徇私舞弊型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多为故意,即行为人对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舞弊的行为不符合自身职责要求,且会发生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影响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信赖,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通说认为,行为人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和舞弊的行为主观上持有的是故意的心态,但对于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一定都是故意的,也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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