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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发表于 2018-04-12 14:57:36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的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侯,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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