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含量
毒品含量的鉴定
毒品犯罪虽然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特殊案件或者特殊情况下,律师还是应当考虑毒品的含量,审查证据中是否存在毒品含量或者毒品纯度的鉴定意见。
(1)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
根据2007年12月18日《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的结论“。对于行为人在毒品中掺假之后,毒品数量才达到死刑标准的,对其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于含有两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
(3)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他物品,对于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律师应当主张不应将其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