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推荐
贪污贿赂罪
当前位置:首页 > 贪污贿赂罪 > 文章内容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发表于 2018-09-11 16:26:33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收受或者索取型受贿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行贿类犯罪则必须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或者索取型受贿的必备要件,旨在说明职务行为与行为人职权的关联性和对价性。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如果行为人收受或者索取了他人的财物,但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能认定为受贿行为。如没有任何具体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就不能认定为受贿行为。辩护律师在代理受贿类案件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尤其要注意行贿人的证言,其给予财物的主观想法和出发点,有无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受贿人的供述与行贿人的证言能否相互印证,等等。

 

辩护律师 | 律师团队 | 在线咨询 | 关于我们 | 合同法务 | 公司法务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 | 常见问题 | 法律顾问
Copyright 2010-2088 京ICP备11003226号 北京刑事辩护网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正大中心2号楼24-25层
电话:13269109326 邮箱:714103208@QQ.COM 京ICP备0905038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