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沙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十六条,以(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