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旋受贿的职务要件
斡旋受贿罪要求利用本人职位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虽然斡旋受贿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但两者之间有很大区别,普通受贿利用的是职务上的便利,而斡旋受贿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普通受贿中为他人谋取的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而幹旋受贿中为他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