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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
发表于 2018-09-11 16:03:53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具体罪名中的死刑适用问题

1、制造毒品罪

对于制造毒品犯罪,鉴于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有必要进一步准确界定制造毒品的行为、方法。如果已经制成毒品,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判处死刑;数量特别巨大的,成当判处死刑。

2,运输毒品罪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要注意重点打击指使、雇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査、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实际掌据的数量标准,从严惩处,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必坚决判处死刑。

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轴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轴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据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不能证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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