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的明知
毒品犯罪作为常见的故意犯罪,区分行为人对于毒品在主观方面是否明知,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一个案件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不明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被蒙骗的,就可以提出行为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可以考虑做无罪辩护。
1、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形
(1) 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 以伪造、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 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 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 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 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 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 以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 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 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