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徇私,三是舞弊。前面说过,“徇私“是指为了徇个人私情、私利,属于主观要素中的犯罪动机:“舞弊”是指弄虚作假,属于客观行为手段。
在本章犯罪中,存在以徇私舞弊为要件的犯罪,我们称之为私舞弊型犯罪,包括的罪名有:彻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解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在上述犯罪中,徇私弊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之一,行为人基于徇私的动机并实施了舞弊的行为,其在职权的行使上有可能是滥用职权,也可能是玩忽职守,还可能只是弄虚作假。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为了徇私情、私利,而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则按照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还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徇私舞弊”不但是徇私解弊型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有可能是滥用职权型犯罪和玩忽职守型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例如,对于循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的,起刑点和量刑幅度都比普通的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要高要重;对于徇私舞弊犯食品监管读职罪的,刑法明确规定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