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推荐
渎职
当前位置:首页 > 渎职 > 文章内容
渎职犯罪的犯罪主体
发表于 2018-09-12 14:10:46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渎职犯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与特定的职务紧密联系的,是履行特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乡镇以上的党的机关或者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主体特征将渎职犯罪分为普通类、司法类和特定类三种:普通类犯罪的主体要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类犯罪的主体要求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而特定类犯罪的主体要求是在某一特定领域履行特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工商、证券、税务、海关、环保监督、食品安全监督、商检、动植物检疫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渎职犯罪的主体与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存在交叉,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但不是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

 

辩护律师 | 律师团队 | 在线咨询 | 关于我们 | 合同法务 | 公司法务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 | 常见问题 | 法律顾问
Copyright 2010-2088 京ICP备11003226号 北京刑事辩护网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正大中心2号楼24-25层
电话:13269109326 邮箱:714103208@QQ.COM 京ICP备0905038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