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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
发表于 2021-04-22 15:58:21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情节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关系立案、逮捕、起诉与否乃至如何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受到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此次《解释》对于“情节严重”作了细化规定,具体列举了10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情节特别严重”则包括了:(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概括而言,判断是否“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其一看主观恶性标准,即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用途,是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是其他用途,对于他人的非法用处是否明知等;

其二是看犯罪主体,是否有行政和刑事处罚的前科劣迹,有前科者,不论数量金额,均可入刑;同时,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员,也就是针对所谓的“内部人员”贩卖信息,其在信息数量和所得数额上减半认定;

其三是看客观方面,即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次数、手段及用途,非法获利金额;

最后是看客观后果,即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给公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对公民个人生活造成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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