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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开机动车辆的认定
发表于 2018-04-04 10:30:47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偷开机动车,有的并不是为了占有机动车本身,而只是将机动车作为工具进行使用,后导致车辆丢失的,也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情况的认定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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