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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情节损失的认定
发表于 2018-09-12 09:24:33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行贿情节、损失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11实施)对行贿罪中的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向3人以上行贿的;

B.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C.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

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D.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

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

严重”: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向3人以上行贿的;

B.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C.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

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D.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

正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级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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