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起诉称其与蓝天公司于2009年6月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销售经理岗位。由于蓝天公司多次违法拖欠其工资,其于2019年3月11日向蓝天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当日解除。2018年1月1日起,其工作年限已满20年,每年应休法定年假15天、福利年假10天,据此马先生诉请蓝天公司支付其未休法定年假、福利年假工资。针对未休福利年假工资是否应支付相应的工资,马先生表示蓝天公司就此未与其约定,也并无相应规章制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先生提举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8年时连续工作年限已满20年,据此蓝天公司应支付马先生2018年、2019年未休法定年假工资。鉴于马先生未举证证明与蓝天公司存在未休福利年假折现补偿的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故对其要求蓝天公司支付未休企业福利年假工资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