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推荐
贪污贿赂罪
当前位置:首页 > 贪污贿赂罪 > 文章内容
借用型受贿
发表于 2018-09-11 16:31:19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借用型受贿

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款项的去向或者物品是否实际使用;(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用时间的长短;(6)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7)有无归还的能力和条件;(8)未归还的原因;等等。律师应综合上述因素判定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是真实的借用关系还是以借为名的贿赂关系,以便确定辩护方向。

 

辩护律师 | 律师团队 | 在线咨询 | 关于我们 | 合同法务 | 公司法务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 | 常见问题 | 法律顾问
Copyright 2010-2088 京ICP备11003226号 北京刑事辩护网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正大中心2号楼24-25层
电话:13269109326 邮箱:714103208@QQ.COM 京ICP备0905038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