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型受贿
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款项的去向或者物品是否实际使用;(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用时间的长短;(6)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7)有无归还的能力和条件;(8)未归还的原因;等等。律师应综合上述因素判定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是真实的借用关系还是以借为名的贿赂关系,以便确定辩护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