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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型受贿
发表于 2018-09-11 16:41:40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委托理财型受贿

根据《受贿案意见》第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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