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推荐
渎职罪
当前位置:首页 > 渎职罪 > 文章内容
渎职罪的过失
发表于 2018-09-12 14:56:58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态。玩忽职守型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例如: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罪名上多有“过失”或者“失职”的描述。

玩忽职守型犯罪的过失,主要是监督管理过失。由于行为人大多具有特定的职务身份,本来可以通过严格遵守职责要求而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不负责任”,实质上是行为人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和不履行。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应当进行具体的分析,需要考量行为人本身职权的范围、行使权力是否正当,将其职权因素与职务要求结合起来,不能强人所难将超越行为人能力范围的事项认定为行为人不负责任。此外,如果行为人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水平有限,或因无法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行为人尽力履行了职责,但仍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也不应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辩护律师 | 律师团队 | 在线咨询 | 关于我们 | 合同法务 | 公司法务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 | 常见问题 | 法律顾问
Copyright 2010-2088 京ICP备11003226号 北京刑事辩护网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正大中心2号楼24-25层
电话:13269109326 邮箱:714103208@QQ.COM 京ICP备0905038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