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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发表于 2021-04-21 19:48:41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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