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1、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经理、监事、管理人员和职工。2、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例如,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交通、饮食服务的人员,他们在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也担任一定的工作职责,也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形,但并非属于从事公务,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认定。3、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既包括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在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不但要看其所在单位的性质,还要看其所从事的是否属于公务,两个标准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