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毒品犯罪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只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版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按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版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因此,辩护律师在对走、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进行死刑辩护时,要审查走私,、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数量是否达到死刑数量标准、被告人是否属于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否存在武装护的情形、是否存在以暴力拒查拒捕的情形以及是否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方面,以确定所代理的案件是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还是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