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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段与犯罪后果
发表于 2018-09-12 16:27:19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犯罪手段和犯罪后果

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认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只有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或严重残疾的,法定刑中才可以选择适用死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中如果没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故意杀死被害人的,都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中只有出现法定的八种加重处罚的情节,才可以选择适用死刑。通常,在法条规定可以选择适用死刑时,还要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如果可以适用死刑条款,再关注被告人有无法定的或的定的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只要具备其中一条,都应当提出对被告人不适用死刑或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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