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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发表于 2018-04-10 11:14:34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从事公务”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不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还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人员,还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看这些人员从事的是否是公务,如果从事的不是公务,即使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工作,也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一般来说,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保洁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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